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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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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2. 2.前項會議共同召開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擔任主席;幕僚會議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有關機關應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3. 3.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會議準用之。
  4. 4.會議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召開之機關負責處理;共同召開時,各自負責業管部分或依協商結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9條的內容: 1.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以就少年事件相關政策進行討論。參與會議的成員可以是司法院和行政院的代表。根據該規定,這種會議可以是由司法院或行政院獨自召開,也可以是由兩者共同召開。在會議之前,可以先召開幕僚會議進行事務討論。 2. 當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召開會議時,會由他們共同派員擔任主席;而幕僚會議則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相關機關應該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的人員參加。 3. 前條第二項規定在第一項會議中適用,這意味著在共同召開的會議中,派員擔任主席的規定也適用。 4. 會議的幕僚工作和相關經費由召開會議的機關負責處理。當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召開會議時,各自應該負責其業務部分的幕僚工作或根據協商結果進行負責分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法務部。2015年。關於《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試行期間納入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機制。 2. 行政院青少年輔導委員會。2018年。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實務操作要點。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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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