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9條的內容: 1.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以就少年事件相關政策進行討論。參與會議的成員可以是司法院和行政院的代表。根據該規定,這種會議可以是由司法院或行政院獨自召開,也可以是由兩者共同召開。在會議之前,可以先召開幕僚會議進行事務討論。 2. 當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召開會議時,會由他們共同派員擔任主席;而幕僚會議則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相關機關應該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的人員參加。 3. 前條第二項規定在第一項會議中適用,這意味著在共同召開的會議中,派員擔任主席的規定也適用。 4. 會議的幕僚工作和相關經費由召開會議的機關負責處理。當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召開會議時,各自應該負責其業務部分的幕僚工作或根據協商結果進行負責分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法務部。2015年。關於《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試行期間納入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機制。 2. 行政院青少年輔導委員會。2018年。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實務操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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