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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2. 前項會議共同召開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擔任主席;幕僚會議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有關機關應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3.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會議準用之。
  4. 會議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召開之機關負責處理;共同召開時,各自負責業管部分或依協商結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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