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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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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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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
少年
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前項會議共同召開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擔任主席;幕僚會議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有關機關應指派業務單位副首長或副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會議準用之。
會議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召開之機關負責處理;共同召開時,各自負責業管部分或依協商結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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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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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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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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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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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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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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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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