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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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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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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
少年調查官
或
少年保護官
與相關機關之聯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但請求或提供少年事件有關資料時,應以公文或經由機關授權之查詢系統為之。
前項聯繫事宜得視需要指派專人辦理。
司法警察
機關於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第一項所示方式,請求承辦該案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解答或指示;其他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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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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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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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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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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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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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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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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