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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與相關機關之聯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但請求或提供少年事件有關資料時,應以公文或經由機關授權之查詢系統為之。
  2. 前項聯繫事宜得視需要指派專人辦理。
  3. 司法警察機關於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第一項所示方式,請求承辦該案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解答或指示;其他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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