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0條: 1.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與相關機關之聯繫方式可以是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然而,當請求或提供少年事件相關資料時,應以公文或經由機關授權之查詢系統進行。 範例:在處理一個少年事件時,少年法院可透過電話向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詢問該案的相關資訊。 2. 根據需要,前述的聯繫事宜可以指派專人辦理。 範例:當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之間需要頻繁的溝通和協調時,可以指派一名專人負責處理這些聯繫事宜。 3. 當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少年事件時遇到法律上的疑義,可以使用第一項所示的聯繫方式,請求正在辦理該案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提供解答或指示。其他機關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進行聯繫。 範例:當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一個少年事件時,遇到了對法律解釋有不確定或疑義的情況,他們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相關的少年法院提出問題,請求解答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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