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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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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而裁定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應將裁定送達受交付者;少年調查官應與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
  2. 2.受交付者認少年有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之必要時,應告知少年調查官;少年調查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裁定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
  3. 3.第一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包括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0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少年法院在決定是否應該對少年進行保護處分,以及何種保護處分適合時,可以裁定將少年交付給適當的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觀察。少年法院應該向受交付者送達裁定書,並且少年調查官應該與受交付者保持聯繫,並提供適當的指導。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受交付者認為少年在觀察期間需要變更或停止觀察,應該告知少年調查官。如果少年調查官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少年法院裁定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 3. 該條第3項中提到的機構、學校或團體,包括福利機構、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場所。 這些解釋是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0條的規定所做的。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少年在觀察期間得到適當的保護與指導。

  • 少年名詞
  • 送達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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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0 條規定:「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而裁定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