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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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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二、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三、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領有開業執照,得提供少年醫療業務之機構。 四、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指中途學校、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得提供戒癮輔導及其他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教育處所。 五、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指得提供少年寄養、生活照顧、身心障礙福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戒癮、精神照護、其他協助或輔導等事項之適當機構或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條針對相關名詞進行了定義,以下是針對各個名詞的解釋: 一、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在處理少年事件時,具有保護少年能力且有長期性、繼續性關係的人,包括少年的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這些人可以在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中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二、其他適當之人:指除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能夠根據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的人。 三、醫療機構:指擁有合法執照並能夠提供少年醫療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法的規定。 四、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指能夠提供中途學校、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戒癮輔導等過渡性教育措施的教育處所。 五、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指能夠提供少年寄養、生活照顧、身心障礙福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戒癮、精神照護、其他協助或輔導等方面服務的相關機構或處所。 以上解釋參考了問題中的《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條的相關資訊。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醫療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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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