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條規定了審核小組的組成和執行職務的時間範圍。根據這條規定,地方法院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而該審核小組的執行職務期間則從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這表示審核小組在該期間內負責審核初選名冊等相關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