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 條
- 1.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 2.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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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條規定了審核小組的組成和執行職務的時間範圍。根據這條規定,地方法院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而該審核小組的執行職務期間則從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這表示審核小組在該期間內負責審核初選名冊等相關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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