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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2. 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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