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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
  2. 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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