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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3 條

  1. 1.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
  2. 2.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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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3條,審核小組有以下職權: 1. 審核小組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製作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要的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範例:審核小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2020年的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該名冊包含了所有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名單。 2. 審核小組在製作複選名冊之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並檢查所列出的備選國民法官是否符合法律第13條或第14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範例:審核小組在審查初選名冊時發現,其中一位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不符合法律第13條規定,因此不將其列入複選名冊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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