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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4 條

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委員出席審查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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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4 條,審核小組委員沒有為職務支付薪酬。但是根據法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參加審查會議的委員可以根據規定獲得交通費、出席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支給。 例如,在一個審核小組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委員被要求出席會議,他們可以根據規定獲得支付他們的交通費用、出席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這些費用是為了彌補他們參與審查會議所需付出的相關開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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