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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委員出席審查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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