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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8 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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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任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

Q · 誰決定我能不能當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審查你能否擔任國民法官的是各地方法院設置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聘任五位委員: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以及一位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五席中有三席來自司法體系外,目的是讓資格審查不淪為司法機關單方決定。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任何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轄區住滿一定期間的台灣國民,名字都可能被隨機抽進一份名冊。但在你真正有機會走進法庭審判別人之前,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關卡: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小組由誰組成。重點在於,它不是法院關起門來自己審。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當召集人,再聘任五位委員:一位法官、一位檢察官,但也有縣市政府的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派的律師,還有一位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換句話說,決定你資格的這群人,被刻意設計成不全是司法體系內部的人。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個小組握有依第 19 條把你從名冊裡剔除的權力,而它的多元組成,就是用來防止資格審查淪為司法機關的單方決定。

法律定性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是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於各地方法院設置的資格審查組織,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再聘任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律師公會推薦律師、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共五位聘任委員,負責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並造具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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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會被抽中當國民法官嗎?這個小組會怎麼審查我?

理論上每個年滿 23 歲、在該地院轄區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都可能被抽進初選名冊。接著審核小組會依第 19 條審查你有無消極資格或職業限制,沒問題的人才進複選名冊。審查在你不知情下進行,你不需要主動做什麼;但萬一被選任,你有法定拒絕事由可主張(第 16 條),不是只能被動接受。

Q2為什麼審查國民法官的小組要找律師和民政局長進來?

因為立法者不希望「誰能當國民法官」變成司法機關關起門來自己決定。五位聘任委員裡有三位(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來自司法體系外,用來確保審查的多元性與公信力。這種刻意納入外部代表的設計,是判斷準司法機構有無民主正當性的觀察點,論述國民參與審判正當性時很好援用。

Q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誰組成?

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合計六人。

Q4審核小組裡司法人員和外部代表各幾席?

六人中召集人、法官、檢察官三席屬司法體系內;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席屬體系外,刻意三比三制衡。

Q5什麼是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指依職務當然取得委員身分並負責召集會議者,本條即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無須另行聘任。

Q6審核小組的律師代表怎麼產生?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

Q7審核小組怎麼審查我的資格?

依第 19 條就初選名冊逐一審查有無消極資格或職業限制,剔除不符者後造具複選名冊,全程在你不知情下進行。

Q8我被列為備選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通常不需主動做什麼,審查由審核小組進行;若日後被選任,再依第 16 條主張法定拒絕事由即可。

Q9民政首長沒空可以不參加嗎?

可由民政局(處)長指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不必首長本人到場。

Q10管轄區域沒有律師公會怎麼辦?

依本條第四款但書,得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律師代表,確保律師席不致從缺。

Q11國民法官審核小組 vs 個案選任程序差在哪?

審核小組是名冊階段的資格把關(第 18、19 條);個案選任是開庭前從複選名冊抽選具體國民法官(第 21 條以下),兩者階段不同。

Q12台灣審核小組 vs 日本裁判員候選機制差在哪?

台灣設多方委員會審查資格,日本裁判員由地方裁判所依選舉人名簿抽選、不設第三方委員會,把關密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委員來源性質席次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司法體系內1
法官該地方法院司法體系內1
檢察官對應檢察署司法體系內1
民政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代表司法體系外1
律師代表管轄區域律師公會推薦(無者由全律會推薦)司法體系外1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管轄區域內聘任司法體系外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法(選任手続関係規定)— 候補者名簿は地方裁判所が選挙人名簿から調製、第三者委員会は設けない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22조(배심원후보예정자명부 작성)— 지방법원장이 작성, 별도 심사위원회 없음
🇨🇳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 第9-11条(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随机抽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抽选,无独立审核小组
🇩🇪 德國GVG §§ 40, 42(Schöffenwahlausschuss)— 由法官、行政官員及信任人士組成的選任委員會,為最接近的對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61-262(commission d'établissement de la liste annuelle du jury)— 由法官與地方議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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