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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