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8 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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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任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
Q · 誰決定我能不能當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審查你能否擔任國民法官的是各地方法院設置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聘任五位委員: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以及一位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五席中有三席來自司法體系外,目的是讓資格審查不淪為司法機關單方決定。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任何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轄區住滿一定期間的台灣國民,名字都可能被隨機抽進一份名冊。但在你真正有機會走進法庭審判別人之前,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關卡: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小組由誰組成。重點在於,它不是法院關起門來自己審。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當召集人,再聘任五位委員:一位法官、一位檢察官,但也有縣市政府的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派的律師,還有一位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換句話說,決定你資格的這群人,被刻意設計成不全是司法體系內部的人。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個小組握有依第 19 條把你從名冊裡剔除的權力,而它的多元組成,就是用來防止資格審查淪為司法機關的單方決定。
法律定性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是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於各地方法院設置的資格審查組織,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再聘任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律師公會推薦律師、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共五位聘任委員,負責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並造具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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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誰組成?▾
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Q2審核小組總共幾個人?▾
含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一人,加聘任委員五人,合計六人。
Q3為什麼審核小組要找律師和民政局長?▾
讓審查不淪為司法機關單方決定,聘任五席中三席來自司法體系外確保多元。
Q4審核小組有什麼權力?▾
依第 19 條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剔除不符者並造具複選名冊。
Q5我會被審核小組審查嗎?▾
若被抽進初選名冊,審核小組會在你不知情下審查你有無消極資格。
Q6審核小組的律師代表怎麼產生?▾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無律師公會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
Q7民政首長一定要本人擔任嗎?▾
不一定,民政局(處)長得指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
Q8審核小組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審核小組是名冊階段資格把關,選任程序是個案開庭前的抽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委員 | 來源 | 性質 | 席次 |
|---|---|---|---|
|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院長或其指定之人 | 司法體系內 | 1 |
| 法官 | 該地方法院 | 司法體系內 | 1 |
| 檢察官 | 對應檢察署 | 司法體系內 | 1 |
| 民政首長 | 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代表 | 司法體系外 | 1 |
| 律師代表 | 管轄區域律師公會推薦(無者由全律會推薦) | 司法體系外 | 1 |
|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 管轄區域內聘任 | 司法體系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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