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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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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任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

Q · 誰決定我能不能當國民法官?

由地方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決定

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審查你能否擔任國民法官的是各地方法院設置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聘任五位委員: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以及一位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五席中有三席來自司法體系外,目的是讓資格審查不淪為司法機關單方決定。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任何年滿 23 歲、在地方法院轄區住滿一定期間的台灣國民,名字都可能被隨機抽進一份名冊。但在你真正有機會走進法庭審判別人之前,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關卡: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小組由誰組成。重點在於,它不是法院關起門來自己審。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當召集人,再聘任五位委員:一位法官、一位檢察官,但也有縣市政府的民政首長、律師公會推派的律師,還有一位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換句話說,決定你資格的這群人,被刻意設計成不全是司法體系內部的人。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這個小組握有依第 19 條把你從名冊裡剔除的權力,而它的多元組成,就是用來防止資格審查淪為司法機關的單方決定。

法律定性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是依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於各地方法院設置的資格審查組織,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再聘任法官、檢察官、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律師公會推薦律師、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共五位聘任委員,負責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並造具複選名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會被抽中當國民法官嗎?這個小組會怎麼審查我?

理論上每個年滿 23 歲、在該地院轄區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都可能被抽進初選名冊。接著審核小組會依第 19 條審查你有無消極資格或職業限制,沒問題的人才進複選名冊。審查在你不知情下進行,你不需要主動做什麼;但萬一被選任,你有法定拒絕事由可主張(第 16 條),不是只能被動接受。

Q2為什麼審查國民法官的小組要找律師和民政局長進來?

因為立法者不希望「誰能當國民法官」變成司法機關關起門來自己決定。五位聘任委員裡有三位(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來自司法體系外,用來確保審查的多元性與公信力。這種刻意納入外部代表的設計,是判斷準司法機構有無民主正當性的觀察點,論述國民參與審判正當性時很好援用。

Q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誰組成?

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聘法官、檢察官、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合計六人。

Q4審核小組裡司法人員和外部代表各幾席?

六人中召集人、法官、檢察官三席屬司法體系內;民政首長、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三席屬體系外,刻意三比三制衡。

Q5什麼是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指依職務當然取得委員身分並負責召集會議者,本條即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無須另行聘任。

Q6審核小組的律師代表怎麼產生?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

Q7審核小組怎麼審查我的資格?

依第 19 條就初選名冊逐一審查有無消極資格或職業限制,剔除不符者後造具複選名冊,全程在你不知情下進行。

Q8我被列為備選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通常不需主動做什麼,審查由審核小組進行;若日後被選任,再依第 16 條主張法定拒絕事由即可。

Q9民政首長沒空可以不參加嗎?

可由民政局(處)長指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不必首長本人到場。

Q10管轄區域沒有律師公會怎麼辦?

依本條第四款但書,得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律師代表,確保律師席不致從缺。

Q11國民法官審核小組 vs 個案選任程序差在哪?

審核小組是名冊階段的資格把關(第 18、19 條);個案選任是開庭前從複選名冊抽選具體國民法官(第 21 條以下),兩者階段不同。

Q12台灣審核小組 vs 日本裁判員候選機制差在哪?

台灣設多方委員會審查資格,日本裁判員由地方裁判所依選舉人名簿抽選、不設第三方委員會,把關密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委員來源性質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司法體系內
法官該地方法院司法體系內
檢察官對應檢察署司法體系內
民政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代表司法體系外
律師代表管轄區域律師公會推薦(無者由全律會推薦)司法體系外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管轄區域內聘任司法體系外

來源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院長或其指定之人
法官
該地方法院
檢察官
對應檢察署
民政首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代表
律師代表
管轄區域律師公會推薦(無者由全律會推薦)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管轄區域內聘任

性質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司法體系內
法官
司法體系內
檢察官
司法體系內
民政首長
司法體系外
律師代表
司法體系外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司法體系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員法(選任手続関係規定)— 候補者名簿は地方裁判所が選挙人名簿から調製、第三者委員会は設けない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22조(배심원후보예정자명부 작성)— 지방법원장이 작성, 별도 심사위원회 없음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 第9-11条(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随机抽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抽选,无独立审核小组
德國GVG §§ 40, 42(Schöffenwahlausschuss)— 由法官、行政官員及信任人士組成的選任委員會,為最接近的對應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61-262(commission d'établissement de la liste annuelle du jury)— 由法官與地方議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依第十七條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並送交地方法院後,地方法院尚應審核名冊內之備選國民法官是否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及有無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以避免具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國民嗣後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所生不必要勞費,故應由地方法院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任召集人,聘任法官、檢察官、民政單位首長、律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以昭公信,爰參考德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 國民法官名詞
  • 名詞
(1090722 制定)

地方政府依第十七條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並送交地方法院後,地方法院尚應審核名冊內之備選國民法官是否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及有無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以避免具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國民嗣後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所生不必要勞費,故應由地方法院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任召集人,聘任法官、檢察官、民政單位首長、律師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以昭公信,爰參考德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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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