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國民法官法第17條,地方法院先估算人數通知縣市政府,政府於每年十月一日前隨機抽選合格國民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Q · 備選國民法官名冊是怎麼產生的?
由縣市政府每年十月一日前隨機抽選造冊,本人不會被通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17條,地方法院每年九月一日前先估算次年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所屬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再於十月一日前,從具第12條資格(年滿23歲、在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四個月)的國民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法院。整個過程保密,被抽中者在此階段不會收到任何通知。
國民法官不是你自願報名的,也不是出了事才被傳喚的。它的起點藏在一個你從來不會注意的行政流程裡:每年九月一日前,地方法院先估算明年需要多少備選國民法官,把人數通知你戶籍所在的縣市政府;政府再在十月一日前,用電腦從符合第12條資格(年滿23歲、在當地住滿四個月的國民)的人裡隨機抽選,造一份「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回法院。整個過程你完全不會被通知。也就是說,你可能此刻就躺在某份名冊上,而你毫不知情。這條決定了那台隨機抽選的電腦,會不會點到你的名字。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法官法第17條,從具備被選任資格的國民中以隨機抽選方式產生、送交地方法院的名單,屬國民參與審判選任程序的第一層母體名冊,其製作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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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國民法官法第17條第2項,備選國民法官是由縣市政府以隨機抽選方式產生,沒有自願報名的管道,也沒有志願名單,你唯一能掌握的只有自己是否符合第12條資格。任何聲稱能幫你報名或花錢排除國民法官資格的服務都是詐騙。
查不到。初選名冊依第17條第3項授權的製作及管理辦法屬保密管理,不對外公開,被抽中者在此階段不會收到任何通知。你會知道,是在後續進入複選、個案選任、收到法院選任期日通知書的時候。
從具資格國民中隨機抽選,先由縣市政府造初選名冊,再經審核、複選與個案抽籤多層篩選產生。
選任程序第一層母體名單,由縣市政府從合格國民中隨機抽選造具,送交地方法院並保密管理。
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四個月、且無消極資格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可能被隨機抽中。
由戶籍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隨機抽選方式製作,每年十月一日前送交地方法院。
查不到。初選名冊依法保密、不對外公開,此階段不會通知本人,要到後續收到選任期日通知書才會知道。
進入第18條審核小組篩選、第21條複選名冊抽選、第22條候選通知,最後第29條選任期日抽籤決定。
初選名冊階段無法要求除名(保密隨機產生),要等收到正式選任通知後依第16條主張拒絕事由。
法院每年九月一日前通知人數,政府每年十月一日前完成隨機抽選與造冊送件。
初選名冊由政府依第17條造具、是第一層母體;複選名冊由法院依第21條從初選名冊再隨機抽選,是第二層。
備選是名冊階段的母體身分;候選是依第22條收到選任期日通知、需到庭參與選任程序的人。
| stage | basis_article | executor | notified |
|---|---|---|---|
| 初選名冊 | 第17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否(保密) |
| 名冊審核 | 第18條 | 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 | 否 |
| 複選名冊 | 第21條 | 地方法院(隨機抽選) | 否 |
| 候選通知 | 第22條 | 地方法院 | 是(選任期日30日前書面通知) |
| 個案選任 | 第29條 | 法院(選任期日抽籤) | 是(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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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前項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其所管理之戶籍登記資料中,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及地方法院通知之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並造具次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另為預慮上述抽選、造冊所需時間,爰規定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 二、為求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能符合公平之原則,爰明定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辦法,以資遵循。
一、本條規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其所管理之戶籍登記資料中,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及地方法院通知之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並造具次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另為預慮上述抽選、造冊所需時間,爰規定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 二、為求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能符合公平之原則,爰明定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辦法,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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