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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6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2. 2.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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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6條列十款得拒絕被選任事由,含年滿七十、在職教師學生、重大疾病、看護親屬、生活工作家庭重大需要,年齡以通知書送達日為準。

Q · 收到國民法官通知,可以拒絕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符合十款情形之一(年滿七十歲、在職教師、在校學生、重大疾病、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看護養育親屬、重大災害重建、生活工作家庭重大需要、五年內曾任、一年內曾受通知到庭)即得拒絕被選任。但拒絕權須主動行使,應於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並附證明,否則視同未主張,仍可能被排入候選名單。

白話解讀

拆開法院公文看到「國民法官」四個字,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慌:我請不了假、家裡有老人要顧、我都快七十了,怎麼辦?這條法律給你的答案是:你有權說不。它列出十種情形,符合任何一種,你都可以正當拒絕被選任,這不是逃避義務,是法律明文發給你的退場券。七十歲以上、學校的老師和學生、重大疾病、要照顧家人、家裡剛遭災、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涵蓋面比你想的廣。最關鍵的是第八款「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這個彈性條款,等於替前七款沒明確點到名的人留了一道後門。但記住:拒絕權要你主動行使,你得在收到通知後依規定提出說明並附證明,不講就視同沒有,照樣可能被選上開庭好幾天。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為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得拒絕事由」規範,列舉十款情形作為一般國民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正當事由,並明定年齡及各期間之計算一律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基準。其性質為賦予公民拒絕權,與第13條至第15條的當然排除(不得被選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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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國民法官通知可以拒絕嗎?

可以。符合第16條十款之一即得拒絕,但要在期限內主動提出並附證明。

Q2幾歲可以不用當國民法官?

年滿七十歲得拒絕,年齡以候選通知書送達當天計算,不是開庭那天。

Q3老師和學生要當國民法官嗎?

公立或已立案私校的在職教師與在校學生得依第2、3款拒絕。

Q4要照顧家人可以不當國民法官嗎?

可以,第6款看護養育親屬致職務顯有困難得拒絕,須附照護證明。

Q5拒絕國民法官要什麼時候提出?

原則於法院指定回覆期限內提出,最遲於選任期日當天的選任程序主張。

Q6員工被選為國民法官老闆可以不准假嗎?

不行,屬公假應給假不得扣薪,拒絕與否是員工本人的權利。

Q7當過國民法官還會再被抽到嗎?

五年內曾任得依第9款拒絕,一年內曾受通知到庭得依第10款拒絕,免附證明。

Q8自由工作者收入會中斷可以拒絕嗎?

可主張第8款工作上重大需要,但須具體說明損失,不能只說很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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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絕(第16條)賦予公民拒絕權,須主動行使未在期限內主張視同放棄,仍可能被選上年滿七十、看護親屬、生活重大需要
不得被選任(第13條)消極資格,當然排除法院主動排除,無須當事人主張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特定職業排除(第14條)職務身分當然排除法院主動排除總統副總統、現役軍人、警察
個案關係排除(第15條)與本案有關係當然排除法院主動排除被害人、當事人親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6条(辞退事由)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면제사유)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制度,無對應「得拒絕」個人退場條款,選任與免任機制不同)
🇩🇪 德國§ 35 GVG(Ablehnungsberechtigung — Recht zur Ablehnung des Schöffenamte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8(dispense des fonctions de juré — 70 ans et plus)
🇺🇸 美國28 U.S.C. § 1863(b)(5) / § 1866(c)(excusal from jury service for undue hard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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