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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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