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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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列十一種消極資格,褫奪公權未復權、人身自由受拘束、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或案件起訴未確定者,均不得被選任。
Q · 有前科還能當國民法官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第六款)屬長期排除,不是執行完就恢復;若只是緩刑、緩起訴,則有「期滿後未逾二年」的觀察期(第七、八款)。此外,正因案被起訴尚未判決確定(第五款),即使最終無罪,在確定前這段期間也不具資格。
白話解讀
法律對「誰不能當國民法官」畫了一張黑名單,這條就是其中跟你的「個人法律狀態」有關的那一張。它列了十一種情形,核心邏輯是:當一個人自己的公民資格、自由或誠信正處於受質疑或受限制的狀態,就不適合坐上去評判別人。被褫奪公權還沒復權、正在被羈押、因案被起訴還沒判決確定、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還在緩刑或緩起訴期間或期滿沒滿兩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破產或清算宣告還沒復權,這些都會讓你暫時或長期被排除。注意兩個常被誤解的點:第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是長期排除,不是過了就沒事;第二,只要「因案被起訴尚未判決確定」,即使你最後無罪,在判決確定前這段期間你就是不具資格。這不是懲罰,是制度對審判者「狀態純淨」的要求。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為消極資格條款,列舉褫奪公權未復權、人身自由受拘束、刑事案件起訴尚未判決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緩刑或緩起訴期滿未逾二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破產宣告或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等十一種情形,凡符合其一者,於相應期間內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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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列十一款情形,符合其一者不得被選任。
Q2有前科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屬長期排除;緩刑、緩起訴則有期滿後未逾二年的觀察期。
Q3被起訴但還沒判有罪會被排除嗎?▾
會,第五款規定起訴尚未判決確定期間不具資格,即使最後無罪亦同。
Q4緩刑期滿就能當國民法官嗎?▾
不行,第七款規定緩刑期滿後還要未逾二年才解除排除。
Q5財務問題會影響資格嗎?▾
會,第十一款規定受破產宣告或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被選任。
Q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會被排除嗎?▾
會,第十款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具資格。
Q7消極資格和職業排除一樣嗎?▾
不一樣,第 13 條是個人法律狀態,第 14 條是特定職業身分排除。
Q8怎麼知道自己卡在哪一款?▾
確認自己的刑事案件狀態與緩刑、緩起訴確切期滿日,逐款比對,不憑印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依據條文 | 排除類型 | 排除對象 | 性質 |
|---|---|---|---|
| 第 13 條 | 消極資格 | 個人法律狀態(前科、起訴、財務、監護等) | 一般性、全案適用 |
| 第 14 條 | 職業排除 | 總統、民代、軍警、法律專業人員等特定身分 | 一般性、全案適用 |
| 第 15 條 | 個案排除 | 與本案有關係者(被害人、當事人親屬等) | 就特定案件不得選任 |
| 第 16 條 | 拒絕事由 | 年滿七十歲、學生、重大事由者 | 得拒絕(非強制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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