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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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dorf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特定職業消極資格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排除部分法律人當國民法官的原因在於希望讓非法律人的「多元經驗」(例如廚師、歌手、會計師等)帶入法庭,至於這些非法律人實際上懂不懂法律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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