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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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排除法官、檢察官、律師、首長、民代、軍警等十二類人員擔任國民法官,刻意把最懂法律與掌權者擋在素人席外。
Q · 律師、法官可以被抽去當國民法官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以及「曾任」上述職務者,連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全部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此外總統副總統、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黨黨工、現役軍警、未完成國民教育者也一併排除,目的是保護制度的素人視角不被專業權威或政治色彩稀釋。
白話解讀
有一群人,明明最懂法律,卻被法律明文禁止坐上國民法官的位子。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連曾經當過的、教主要法律科目的大學教授、考過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人、司法警察,全部被這條排除在外。再加上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意代表、政黨黨工、現役軍人和警察,以及還沒完成國民教育的人。為什麼要把這些「內行人」和「掌權者」擋在門外?因為國民法官制度的靈魂,是要讓「沒有法律包袱的一般人」帶著常識和生活經驗進入審判,和職業法官對話。如果讓法律專家或政治權力者混進國民法官的席位,他們的專業權威或政治色彩會壓過其他素人的聲音,制度設計「素人視角」的初衷就被掏空了。所以這不是看不起這些人,而是刻意保護「素人」這個核心價值。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規定的「職業排除」,指特定職業或身分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涵蓋法律專業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相關教授、考試及格者)、政治權力者(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黨黨工、軍警)與未完成國民教育者,且對法律專業者多採終身排除(含「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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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能當國民法官嗎?▾
不能,第 14 條第七款排除律師與曾任律師者,終身有效。
Q2為什麼不讓懂法律的人當國民法官?▾
制度要的是素人常識,職業法官已在場,避免專業淹沒素人聲音。
Q3退休法官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不行,第 14 條用「曾任」涵蓋退休與轉行者,排除是終身的。
Q4考過律師高考但沒執業,會被排除嗎?▾
會,第十款排除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Q5公務員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被排除,其他機關公務員不在本條。
Q6民意代表、里長能當國民法官嗎?▾
各級民意代表與機關首長依第二款排除,避免政治影響審判。
Q7我有排除身分卻收到通知怎麼辦?▾
在選任程序中主動表明身分即可依法被排除,毋須複雜程序。
Q8第 14 條和第 13 條、第 15 條差在哪?▾
13 條是消極資格、14 條是職業身分排除、15 條是個案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排除性質 | 是否個案 |
|---|---|---|
| 第 13 條 | 消極資格(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等) | 通案 |
| 第 14 條 | 職業與政治身分排除(法律人、首長、軍警等) | 通案 |
| 第 15 條 | 個案排除(被害人、與案件有特定關係者) | 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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