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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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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排除法官、檢察官、律師、首長、民代、軍警等十二類人員擔任國民法官,刻意把最懂法律與掌權者擋在素人席外。

Q · 律師、法官可以被抽去當國民法官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以及「曾任」上述職務者,連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全部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此外總統副總統、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黨黨工、現役軍警、未完成國民教育者也一併排除,目的是保護制度的素人視角不被專業權威或政治色彩稀釋。

白話解讀

有一群人,明明最懂法律,卻被法律明文禁止坐上國民法官的位子。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連曾經當過的、教主要法律科目的大學教授、考過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人、司法警察,全部被這條排除在外。再加上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官、民意代表、政黨黨工、現役軍人和警察,以及還沒完成國民教育的人。為什麼要把這些「內行人」和「掌權者」擋在門外?因為國民法官制度的靈魂,是要讓「沒有法律包袱的一般人」帶著常識和生活經驗進入審判,和職業法官對話。如果讓法律專家或政治權力者混進國民法官的席位,他們的專業權威或政治色彩會壓過其他素人的聲音,制度設計「素人視角」的初衷就被掏空了。所以這不是看不起這些人,而是刻意保護「素人」這個核心價值。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規定的「職業排除」,指特定職業或身分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涵蓋法律專業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相關教授、考試及格者)、政治權力者(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黨黨工、軍警)與未完成國民教育者,且對法律專業者多採終身排除(含「曾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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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能當國民法官嗎?

不能,第 14 條第七款排除律師與曾任律師者,終身有效。

Q2為什麼不讓懂法律的人當國民法官?

制度要的是素人常識,職業法官已在場,避免專業淹沒素人聲音。

Q3退休法官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不行,第 14 條用「曾任」涵蓋退休與轉行者,排除是終身的。

Q4考過律師高考但沒執業,會被排除嗎?

會,第十款排除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Q5公務員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被排除,其他機關公務員不在本條。

Q6民意代表、里長能當國民法官嗎?

各級民意代表與機關首長依第二款排除,避免政治影響審判。

Q7我有排除身分卻收到通知怎麼辦?

在選任程序中主動表明身分即可依法被排除,毋須複雜程序。

Q8第 14 條和第 13 條、第 15 條差在哪?

13 條是消極資格、14 條是職業身分排除、15 條是個案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排除性質是否個案
第 13 條消極資格(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等)通案
第 14 條職業與政治身分排除(法律人、首長、軍警等)通案
第 15 條個案排除(被害人、與案件有特定關係者)個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7条(就職禁止事由:法官・検察官・弁護士・警察官・国会議員等の選任除外)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직업 등에 따른 제외사유:법관·검사·변호사·경찰·군인 등)
🇨🇳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 第6条(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等)
🇩🇪 德國GVG § 34(Personen, die nicht zu Schöffen berufen werden sollen:Richter, Staatsanwälte, Polizeivollzugsbeamte, Rechtsanwälte, Notar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7(incompatibilités pour les jurés:membres du Gouvernement, magistrats, fonctionnaires de police, militaires en activité)
🇺🇸 美國美國陪審制無職業別「當然排除」,改以 voir dire 個案剔除(28 U.S.C. § 1863(b)(6) 僅給特定職業免除)— 制度路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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