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必要費用,沒被選上也領。
Q · 被通知去當國民法官,那幾天有錢領嗎?
有。按到庭日數給日費、旅費,沒選上也領
依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都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給付標準看的是有沒有依通知到場,不是有沒有被抽中當選;即使報到後沒被選上,當天的日費和車馬費照領。具體金額與請領程序由司法院訂定之支給辦法規定。
很多人一聽到被選為國民法官,第一個念頭是「我請假去開庭,那幾天的薪水誰補?自己貼錢做公益喔?」這條就是回答這個焦慮的。它白紙黑字寫明:只要你被通知到庭,不管你最後有沒有被選上,從候選、備位到正式國民法官,國家都要按你「實際到庭的天數」給你日費(出席費)、旅費和必要花費。重點不只是「有給」,而是這筆錢是你的法定權利,不是法院施捨。你不用開口求,它本來就該給你。更關鍵的是,這條要跟整部法律一起看:國家付你日費的同時,法律另外禁止你的雇主因為你去當國民法官就扣你薪水、給你穿小鞋。一邊國家補貼、一邊老闆不能整你,這兩道保護一般人幾乎都不知道。
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費用補償規範,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均應按其實際到庭日數,由國庫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並將具體支給標準授權司法院以辦法定之,確保履行國民參與審判義務者不致自行負擔經濟成本。
不行。你到庭領的日費是國庫另外給的補償,而依國民法官法的勞動保護規定,雇主不得因為你履行國民法官職務而扣薪、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等於你是國家給日費、公司照付薪水兩邊都有。內行人提示:請假時用書面通知雇主並附上法院通知書,留下證據,萬一日後被秋後算帳,這份紀錄就是你主張權利的依據。
國家出。第 11 條的給付標準是到庭日數,不是有沒有當選。只要你依通知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樣按到庭天數支給日費和旅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報到完聽到沒選上就直接走人,忘了請領,其實當天的費用該領就領,到庭時先把單據和請領流程問清楚。
不在第 11 條本身。本條只授權司法院另訂支給辦法,真正決定你能領多少的是那份辦法。內行人提示:要查實際金額,看的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支給辦法」,不是這一條法律本身,看錯地方會以為權益只有條文這幾行。
到庭領的日費是國庫另給,雇主不得因履行國民法官職務扣薪或不利處分,等於國家補貼加正職薪水兩邊都有。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及受通知到庭候選人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必要費用的費用補償條文。
受法院書面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尚未確定是否當選的國民,依本條也按到庭日數領費用。
到庭所生交通、住宿等執行職務必要支出,依司法院支給辦法憑單據請領。
保留通知書 → 依通知到庭報到 → 向服務台確認請領方式 → 留存交通住宿單據依支給辦法辦理。
按實際到庭日數計算,分日費、旅費、必要費用三項,金額依司法院支給辦法。
保留法院通知書正本與報到紀錄,到庭日數即為費用計算與請領依據。
請領本身不需費用,但須自行備齊交通住宿等必要費用單據,逾支給辦法期限可能無法補領。
日費是國庫補償、薪資是雇主應付,兩者不可互相抵充,國民法官期間兩筆都該有。
| 身分 | 是否到庭支給 | 涵蓋費用 |
|---|---|---|
| 受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未當選) | 是,按到庭日數 | 日費、旅費、必要費用 |
| 備位國民法官 | 是,按到庭日數 | 日費、旅費、必要費用 |
| 正式國民法官 | 是,按到庭日數 | 日費、旅費、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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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固為履行國民之義務,但仍應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此承受個人經濟上損失,乃屬當然。因此,國民法官為到法院履行審判職務所生之費用及付出之勞力、時間,仍應由法院按到庭日數核實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所需負擔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例如,因居住於偏遠地區而有住宿必要時,所支出之住宿費等),亦應核實支給,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十一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並規定其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資遵循。 二、候選國民法官,係法院因應個別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而有選任國民法官之需要,依本法規定抽選、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並接受選任之國民,故候選國民法官受法院通知後,亦負有於選任期日到庭之義務,到庭者,亦應按到庭日數,核實支給日費及旅費,爰併規定之。
一、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固為履行國民之義務,但仍應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此承受個人經濟上損失,乃屬當然。因此,國民法官為到法院履行審判職務所生之費用及付出之勞力、時間,仍應由法院按到庭日數核實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所需負擔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例如,因居住於偏遠地區而有住宿必要時,所支出之住宿費等),亦應核實支給,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十一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並規定其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資遵循。 二、候選國民法官,係法院因應個別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而有選任國民法官之需要,依本法規定抽選、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並接受選任之國民,故候選國民法官受法院通知後,亦負有於選任期日到庭之義務,到庭者,亦應按到庭日數,核實支給日費及旅費,爰併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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