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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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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2. 2.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得加選一至四位備位國民法官,於正取不能執職時依序遞補,並準用第 8、9 條職權與守密義務。

Q · 備位國民法官是來陪榜、坐冷板凳的嗎?

不是,他全程在場、義務與正取相同,隨時遞補上場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備位國民法官是法院在認有必要時加選的一到四人,於正取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本條第 2 項明定準用第 8、9 條,所以備位的職權與法官同、同樣要獨立公平、同樣要守評議秘密,平常全程在場聽審,差別只在還沒輪到投票。

白話解讀

六位國民法官裡,萬一有人開庭到一半生病、出事、被撤換,整個審判要砍掉重練嗎?這條就是那張保險: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多選一到四位『備位國民法官』,平常全程坐在旁邊一起聽審、一起看證據,一旦正取的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就依先後順序遞補上去頂替,審判照常進行不必重來。而且為了讓備位隨時能無縫接棒,這條還規定第8條、第9條對備位國民法官一樣適用:也就是說備位國民法官的職權與法官同、同樣要獨立公平、同樣要守評議秘密。很多人以為備位是『陪榜的候補』可以放鬆,其實你從頭到尾都在場、都有同樣的義務,只是還沒投到那一票而已。

法律定性

備位國民法官指依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由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加選之一人至四人,平時全程在場聽審,於正取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並準用第 8、9 條之職權與守密義務,以維持審判的連續與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備位國民法官是不是只是來湊人數、坐冷板凳?

不是。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規定備位國民法官在正取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平常要全程在場聽審,且第 2 項明定準用第 8、9 條,也就是職權與法官同、要獨立公平、要守評議秘密。差別只在你還沒投票,一旦遞補上去就是完整的國民法官,所以全程都不能鬆懈。

Q2一個國民法官審判最多會有幾個素人在場?

正取國民法官為六人,本條讓法院在認有必要時得加選一至四位備位國民法官,所以實際在場的素人最多可達十位。法院通常依案件預估審理天數決定要不要多選、選幾位,審期越長越可能選滿四位。

Q3備位國民法官有薪水或日費嗎?

有。依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Q4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意思?

法院加選的一至四位候補裁判者,全程在場聽審,正取不能執職時依序遞補為完整國民法官。

Q5備位國民法官和正取國民法官差在哪?

兩者都全程在場、義務相同,唯一差別是備位尚無表決權,遞補上場後才取得。

Q6什麼叫準用第 8、9 條?

把第 8 條職權與法官同、第 9 條獨立公平與守密義務的規定,原封不動套用到備位國民法官身上。

Q7一場審判最多有幾位國民法官?

正取六位加備位最多四位,在場素人上限為十位。

Q8備位國民法官怎麼產生?

與正取一起經第 27、28 條不選任程序篩選後,由法院認有必要時加選一至四人。

Q9備位國民法官什麼時候會遞補上場?

正取因解任(第 35、36 條)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職時,由第一順位備位依序遞補。

Q10備位國民法官有多少日費可領?

依第 11 條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與正取相同。

Q11備位要怎麼準備才能隨時接棒?

全程專注聽審、檢視證據、同步守密,等同正取在做的事,差別只在尚未投票。

Q12備位國民法官 vs 候選國民法官差在哪?

候選是受通知到庭尚待抽選者;備位已被選任、全程在場待命遞補,身分與義務更接近正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ularalternate
產生方式依第 29 條抽選六人法院認有必要時加選一至四人
是否在場聽審全程在場全程在場(相同)
職權與守密義務與法官同、須守密準用第 8、9 條,完全相同
表決權全程有表決權遞補上場後才取得表決權
人數六人一至四人(最多四人)

regular

產生方式
依第 29 條抽選六人
是否在場聽審
全程在場
職權與守密義務
與法官同、須守密
表決權
全程有表決權
人數
六人

alternate

產生方式
法院認有必要時加選一至四人
是否在場聽審
全程在場(相同)
職權與守密義務
準用第 8、9 條,完全相同
表決權
遞補上場後才取得表決權
人數
一至四人(最多四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補充裁判員(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裁判員に欠員が生じた場合に順次補充
韓國예비배심원(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배심원 결원 시 순차 충원
德國Ergänzungsschöffen(GVG § 192)— Ausfall eines Schöffen wird durch Ergänzungsschöffen ersetzt
法國jurés suppléants(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 remplacent les jurés titulaires empêchés en cour d'assises
美國alternate jurors(Fed. R. Crim. P. 24(c))— replace jurors unabl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國民法官於審理程序或評議期間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需重新選任國民法官、更新審判程序,致生勞費,是自應賦予法院視審判期日、評議所需期間等案情實際需要,認有必要時,得另選任備位國民法官之職權,使備位國民法官與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審判,並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以符實需。又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仍宜有一定之限制,至多不宜逾國民法官之法定人數,以免生雜亂無序之感,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十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之情形,係指國民法官因疾病、重大事故而不能到庭,或國民法官經法院解任、准予辭任等而言,附此敘明。   三、備位國民法官除無應參與終局評議之職權外,其餘職權與國民法官並無二致,故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亦有準用,爰訂定第二項。

(1090722 制定)

一、為避免國民法官於審理程序或評議期間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需重新選任國民法官、更新審判程序,致生勞費,是自應賦予法院視審判期日、評議所需期間等案情實際需要,認有必要時,得另選任備位國民法官之職權,使備位國民法官與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審判,並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以符實需。又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仍宜有一定之限制,至多不宜逾國民法官之法定人數,以免生雜亂無序之感,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十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之情形,係指國民法官因疾病、重大事故而不能到庭,或國民法官經法院解任、准予辭任等而言,附此敘明。   三、備位國民法官除無應參與終局評議之職權外,其餘職權與國民法官並無二致,故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亦有準用,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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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