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2. 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