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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0 條

  1.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2. 2.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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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得加選一至四位備位國民法官,於正取不能執職時依序遞補,並準用第 8、9 條職權與守密義務。

Q · 備位國民法官是來陪榜、坐冷板凳的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備位國民法官是法院在認有必要時加選的一到四人,於正取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本條第 2 項明定準用第 8、9 條,所以備位的職權與法官同、同樣要獨立公平、同樣要守評議秘密,平常全程在場聽審,差別只在還沒輪到投票。

白話解讀

六位國民法官裡,萬一有人開庭到一半生病、出事、被撤換,整個審判要砍掉重練嗎?這條就是那張保險: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多選一到四位『備位國民法官』,平常全程坐在旁邊一起聽審、一起看證據,一旦正取的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就依先後順序遞補上去頂替,審判照常進行不必重來。而且為了讓備位隨時能無縫接棒,這條還規定第8條、第9條對備位國民法官一樣適用:也就是說備位國民法官的職權與法官同、同樣要獨立公平、同樣要守評議秘密。很多人以為備位是『陪榜的候補』可以放鬆,其實你從頭到尾都在場、都有同樣的義務,只是還沒投到那一票而已。

法律定性

備位國民法官指依國民法官法第 10 條,由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加選之一人至四人,平時全程在場聽審,於正取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並準用第 8、9 條之職權與守密義務,以維持審判的連續與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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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法院於認有必要時加選的一至四人,平時全程聽審,正取不能執職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Q2一場國民法官審判最多有幾位素人?

正取六位加上備位最多四位,實際在場素人最多可達十位。

Q3備位國民法官要守評議秘密嗎?

要。本條準用第 9 條,備位的獨立、公平與守密義務和正取完全相同。

Q4備位國民法官有薪水或日費嗎?

有,依第 11 條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

Q5法院什麼時候會多選備位?

案件預估審理天數越長,法院越傾向加選備位,以防中途有人無法續任導致審判更新。

Q6備位遞補後就是正式國民法官嗎?

是。一旦依序遞補,備位即取得完整國民法官身分與表決權。

Q7可以拒絕當備位國民法官嗎?

符合第 16 條法定事由(如年滿七十歲等)才得拒絕,否則與正取適用相同選任與拒絕規則。

Q8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裁定能抗告嗎?

不能,依第 32 條關於選任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ularalternate
產生方式依第 29 條抽選六人法院認有必要時加選一至四人
是否在場聽審全程在場全程在場(相同)
職權與守密義務與法官同、須守密準用第 8、9 條,完全相同
表決權全程有表決權遞補上場後才取得表決權
人數六人一至四人(最多四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補充裁判員(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裁判員に欠員が生じた場合に順次補充
🇰🇷 韓國예비배심원(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배심원 결원 시 순차 충원
🇩🇪 德國Ergänzungsschöffen(GVG § 192)— Ausfall eines Schöffen wird durch Ergänzungsschöffen ersetzt
🇫🇷 法國jurés suppléants(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96)— remplacent les jurés titulaires empêchés en cour d'assises
🇺🇸 美國alternate jurors(Fed. R. Crim. P. 24(c))— replace jurors unable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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