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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9 條

  1. 1.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2. 2.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3. 3.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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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 條設三道義務: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守密義務卸任後仍持續。

Q · 當完國民法官,可以跟家人講評議室裡發生的事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 條第 3 項,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且此義務不因案件審結或卸任而消滅。評議室內誰主張有罪或無罪、如何表決、怎麼爭論,出了那扇門一輩子都不能講。最常出事的不是審判中,而是審完後回家或在社群上「分享內幕」那一刻。

白話解讀

選上國民法官那一刻,你身上多了三道看不見的枷鎖。第一,你要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意思是長官、親友、被告家屬、網路輿論,沒有人能命令你怎麼投票,這既是你的權力也是你的責任。第二,你要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能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例如私下接觸當事人、預先放話。第三,也是最容易踩雷的:你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和其他職務上知道的秘密。注意,這道封口令不會因為案子審完、你卸任就解除,評議室裡誰說了什麼、怎麼吵的,出了那扇門你一輩子都不能講。很多人興奮地當完國民法官,最危險的就是回家跟家人朋友『分享內幕』那一刻。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 條為國民法官的核心義務規範,建立三道義務:第一項「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第二項「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第三項「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共同確保人民參與審判的中立性與評議自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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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完國民法官,可以跟家人聊評議室裡發生的事嗎?

不行。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3項明定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且此義務不因案件審結、卸任而解除。講評議怎麼表決、誰主張什麼都可能觸法,封口令是一輩子的。

Q2有人來拜託我當國民法官時手下留情,我該怎麼辦?

第1項要求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第2項要求公平誠實、不得有害司法公正信譽,這種接觸本就不該接受。正確做法是迴避並主動向法院反映,而非默默接受人情。

Q3國民法官真的能不甩職業法官、長官的意見自己判嗎?

可以,這正是第1項『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核心。沒有人能命令你怎麼投票,你依法律與證據、本於良心判斷,但獨立不等於任性,須建立在證據與法律上。

Q4國民法官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國民法官三道核心義務: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Q5國民法官三道義務差在哪?

獨立義務保障免於干涉、公平誠實義務約束行為操守、守密義務保護評議自由,三者期限不同,守密為終身。

Q6什麼叫評議秘密?

評議室內的表決過程、各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意見及爭論內容,屬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不得洩漏。

Q7國民法官跟陪審員有什麼不同?

國民法官是與職業法官合審、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的參審制;英美陪審員僅認定有罪與否、不與法官同席評議。

Q8國民法官遇到關說怎麼辦?

立即停止接觸不回應 → 保全訊息紀錄 → 向承審法院或書記官書面反映 → 全程持續守密。

Q9怎麼證明國民法官遭到不當接觸?

保留訊息、通話紀錄、接觸時間地點,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並依法處理。

Q10當完國民法官想分享心得,哪些能講哪些不能講?

可講參與感受與制度體驗;不可講評議內容、表決過程、各成員意見等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Q11被告發現有人接觸國民法官該怎麼主張?

具狀向法院反映並保全證據,可能成為主張審判不公、聲請救濟的事由。

Q12國民法官守密義務 vs 一般證人保密差在哪?

國民法官守密針對評議秘密且終身有效;證人多為個案、特定事項保密,範圍與期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義務依據核心內容期限
獨立行使職權第9條第1項依法律獨立判斷,不受任何干涉任職期間
公平誠實執行職務第9條第2項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任職期間
守密義務第9條第3項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終身(卸任後仍持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法第9条(裁判員の義務:独立・公平誠実・守秘義務)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12조·제41조·제52조(배심원의 의무·비밀준수)
🇨🇳 中國人民陪审员法第26条·第27条(独立发表意见·保守秘密)
🇩🇪 德國GVG § 30, § 45 + DRiG § 43, § 45(Schöffen:unabhängig + Beratungsgeheimni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04(serment), art. 358(secret du délibéré)
🇺🇸 美國Jury system(28 U.S.C. § 1866;Fed. R. Evid. 606(b) — 評議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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