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 條設三道義務: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守密義務卸任後仍持續。
Q · 當完國民法官,可以跟家人講評議室裡發生的事嗎?
不行,守密義務終身有效,不因卸任解除
依國民法官法第 9 條第 3 項,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且此義務不因案件審結或卸任而消滅。評議室內誰主張有罪或無罪、如何表決、怎麼爭論,出了那扇門一輩子都不能講。最常出事的不是審判中,而是審完後回家或在社群上「分享內幕」那一刻。
選上國民法官那一刻,你身上多了三道看不見的枷鎖。第一,你要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意思是長官、親友、被告家屬、網路輿論,沒有人能命令你怎麼投票,這既是你的權力也是你的責任。第二,你要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能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例如私下接觸當事人、預先放話。第三,也是最容易踩雷的:你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和其他職務上知道的秘密。注意,這道封口令不會因為案子審完、你卸任就解除,評議室裡誰說了什麼、怎麼吵的,出了那扇門你一輩子都不能講。很多人興奮地當完國民法官,最危險的就是回家跟家人朋友『分享內幕』那一刻。
國民法官法第 9 條為國民法官的核心義務規範,建立三道義務:第一項「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第二項「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第三項「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共同確保人民參與審判的中立性與評議自由。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3項明定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且此義務不因案件審結、卸任而解除。講評議怎麼表決、誰主張什麼都可能觸法,封口令是一輩子的。
第1項要求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第2項要求公平誠實、不得有害司法公正信譽,這種接觸本就不該接受。正確做法是迴避並主動向法院反映,而非默默接受人情。
可以,這正是第1項『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核心。沒有人能命令你怎麼投票,你依法律與證據、本於良心判斷,但獨立不等於任性,須建立在證據與法律上。
規定國民法官三道核心義務: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獨立義務保障免於干涉、公平誠實義務約束行為操守、守密義務保護評議自由,三者期限不同,守密為終身。
評議室內的表決過程、各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意見及爭論內容,屬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不得洩漏。
國民法官是與職業法官合審、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的參審制;英美陪審員僅認定有罪與否、不與法官同席評議。
立即停止接觸不回應 → 保全訊息紀錄 → 向承審法院或書記官書面反映 → 全程持續守密。
保留訊息、通話紀錄、接觸時間地點,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並依法處理。
可講參與感受與制度體驗;不可講評議內容、表決過程、各成員意見等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具狀向法院反映並保全證據,可能成為主張審判不公、聲請救濟的事由。
國民法官守密針對評議秘密且終身有效;證人多為個案、特定事項保密,範圍與期限不同。
| 義務 | 依據 | 核心內容 | 期限 |
|---|---|---|---|
| 獨立行使職權 | 第9條第1項 | 依法律獨立判斷,不受任何干涉 | 任職期間 |
| 公平誠實執行職務 | 第9條第2項 | 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 任職期間 |
| 守密義務 | 第9條第3項 | 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 終身(卸任後仍持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與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進行評議及表決後,作成終局判斷,是國民法官於其職務終了前(本法第三十八條參照)自應比照法官,保障其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八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為國民法官法庭之一員,是其任職期間之行止,均與司法公正與否密切相關,故除應受獨立審判之保障外,亦應課予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其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行為之義務,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為確保評議過程中,任何參與評議者,包括國民法官與法官在內,均能無所顧忌地討論、陳述意見,國民法官就評議秘密(本法第八十五條參照),自應予保密。再者,為達上開目的,國民法官就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例如: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等,自亦應在保密之列,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九條第二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三項。
一、國民法官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與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進行評議及表決後,作成終局判斷,是國民法官於其職務終了前(本法第三十八條參照)自應比照法官,保障其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八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為國民法官法庭之一員,是其任職期間之行止,均與司法公正與否密切相關,故除應受獨立審判之保障外,亦應課予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其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行為之義務,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為確保評議過程中,任何參與評議者,包括國民法官與法官在內,均能無所顧忌地討論、陳述意見,國民法官就評議秘密(本法第八十五條參照),自應予保密。再者,為達上開目的,國民法官就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例如: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等,自亦應在保密之列,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九條第二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