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9 條
- 1.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否正確。 二、審查備選國民法官有無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三、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 2.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為前項審查之必要,得蒐集資料及調查,相關資料保管機關應予配合。
- 3.前二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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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9條規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三項職權:審查初選名冊、查核第13及14條排除事由、造具複選名冊,並得蒐集資料調查,委員負法定保密義務。
Q · 政府查我能不能當國民法官,會不會把我的個資外洩?
依國民法官法第19條第4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也就是說,審核小組雖依第2項得跨機關調閱你的資料、相關機關「應予配合」,但經手人對你的個資負有法定保密義務,洩漏要負責。至於蒐集資料、調查方法與程序界線,依第3項授權由司法院定辦法規範。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不是法院隨便指定的,而是從全民裡抽出來的。但在抽到你之前,有一道你從沒聽過的關卡: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個小組做三件事:核對地方政府造的初選名冊正不正確、查你有沒有第13條或第14條不能當的情形(例如前科、特定職業、跟案件有牽連),然後造出複選名冊。關鍵在第二項:它為了查你,可以蒐集資料、發動調查,而且保管你資料的機關「應予配合」。也就是說,為了決定你夠不夠格當國民法官,政府機關之間會交換你的個資,你完全不會被通知。好消息是第四項:這些委員和經手的人,對你的個資負有法定保密義務。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9條為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規範,明定三項法定職權: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查核有無第13條或第14條所定排除事由、造具複選名冊;並賦予審核小組為審查必要之資料蒐集與調查權,及委員對所知個人資料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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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又沒報名,政府怎麼會把我列成備選國民法官?▾
你不需要報名。地方政府依規定造初選名冊,審核小組再從中審查、造複選名冊,最後抽籤。審核小組依第19條第2項得向資料保管機關調資料,各機關「應予配合」。
Q2審核小組查我的資料會不會被外洩?▾
第19條第4項明定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負法定保密義務,洩漏要負責。
Q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是什麼?▾
依第18條設於各地方法院,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負責第19條三項資格審查職權。
Q4審核小組可以查我哪些資料?▾
為查核第13、14條排除事由(如褫奪公權、前科、特定職業、案件牽連)得蒐集資料及調查,方法界線由司法院訂辦法。
Q5我前科很久了,審核小組查得到嗎?▾
查得到。第13條的消極資格排除就是靠審核小組的調查權與機關配合義務落實。
Q6我可以拒絕審核小組調我的個資嗎?▾
本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予配合」,屬法定調閱通道,原則上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但受第3項辦法與第4項保密義務節制。
Q7懷疑個資被不當使用,我能主張什麼?▾
第4項保密義務是追究責任的法源起點;質疑調查逾越範圍,則從第3項授權司法院訂的辦法切入。
Q8複選名冊跟我有什麼關係?▾
法院日後是從複選名冊中抽籤選任國民法官,你被抽到的前提是先通過審核小組的資格篩選並列入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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