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9 條
- 1.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否正確。 二、審查備選國民法官有無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三、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 2.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為前項審查之必要,得蒐集資料及調查,相關資料保管機關應予配合。
- 3.前二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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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9條規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三項職權:審查初選名冊、查核第13及14條排除事由、造具複選名冊,並得蒐集資料調查,委員負法定保密義務。
Q · 政府查我能不能當國民法官,會不會把我的個資外洩?
依國民法官法第19條第4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也就是說,審核小組雖依第2項得跨機關調閱你的資料、相關機關「應予配合」,但經手人對你的個資負有法定保密義務,洩漏要負責。至於蒐集資料、調查方法與程序界線,依第3項授權由司法院定辦法規範。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不是法院隨便指定的,而是從全民裡抽出來的。但在抽到你之前,有一道你從沒聽過的關卡: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這個小組做三件事:核對地方政府造的初選名冊正不正確、查你有沒有第13條或第14條不能當的情形(例如前科、特定職業、跟案件有牽連),然後造出複選名冊。關鍵在第二項:它為了查你,可以蒐集資料、發動調查,而且保管你資料的機關「應予配合」。也就是說,為了決定你夠不夠格當國民法官,政府機關之間會交換你的個資,你完全不會被通知。好消息是第四項:這些委員和經手的人,對你的個資負有法定保密義務。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9條為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規範,明定三項法定職權: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查核有無第13條或第14條所定排除事由、造具複選名冊;並賦予審核小組為審查必要之資料蒐集與調查權,及委員對所知個人資料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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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又沒報名,政府怎麼會把我列成備選國民法官?▾
你不需要報名。地方政府會依規定造初選名冊,審核小組再從中審查、造複選名冊,最後抽出國民法官,整個過程你不會主動參與。審核小組為了審查你的資格,可以向保管你資料的機關調資料,各機關依本條第二項應予配合。你的職業、前科、與案件的關係等第13、14條排除事由,就是在這一關被查出來的。
Q2審核小組查我的資料,會不會被外洩?▾
本條第四項明文規定,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對你的個資負有法定保密義務,洩漏要負責。蒐集資料、調查方法和程序界線,依第三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辦法規範。若懷疑個資被不當使用,保密義務的法源就在第四項,是你主張權利的起點。
Q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是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18條設於各地方法院,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依法組成,負責第19條所定三項資格審查職權:審查初選名冊、查核排除事由、造具複選名冊。
Q4審核小組的三項職權差在哪?▾
第1款核對名冊正確性、第2款查核第13及14條排除事由(含調查權)、第3款造具複選名冊,是篩選的三道工序。
Q5什麼叫機關應予配合?▾
審核小組為審查得蒐集資料及調查,資料保管機關依第2項負法定配合義務,等於開了一條跨機關調閱個資通道。
Q6審核小組職權跟法院抽籤差在哪?▾
審核小組做資格篩選與造名冊(看不到的前關),法院抽籤是從複選名冊抽人的最後一步。
Q7我怎麼知道自己被審核小組查了?▾
名冊與審查階段不會主動通知,多數人到法院後續通知到庭選任才知情,本條程序本身對當事人不透明。
Q8懷疑個資外洩怎麼追究?▾
依第19條第4項法定保密義務追究經手人責任,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與救濟。
Q9想質疑審核小組調查逾越範圍怎麼做?▾
調閱司法院依第3項訂定的審查程序與調查方法辦法,比對是否超出授權界線,作為程序爭執依據。
Q10審核小組能查到我多久以前的紀錄?▾
為查核第13條消極資格,緩起訴、前科等舊紀錄都查得到,由調查權加機關配合義務落實,難以隱瞞。
Q11本條配合義務 vs 個資法第15條哪個優先?▾
個資法第15條是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普通法,本條是特別授權依據,使審核小組跨機關調查取得合法性。
Q12國民法官審核 vs 日本裁判員名簿差在哪?▾
兩者都先造候補者名冊再抽選,台灣審核小組職權設計參考日本裁判員候補者名簿調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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