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對外行文,均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6條規定審核小組對外行文時,應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具體來說,審核小組在進行相關行政事務時,如發布公文、函件或其他對外通知,應以地方法院的名義來進行,以確保行文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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