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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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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對外行文,均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6條規定審核小組對外行文時,應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具體來說,審核小組在進行相關行政事務時,如發布公文、函件或其他對外通知,應以地方法院的名義來進行,以確保行文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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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6 條規定:「審核小組對外行文,均以地方法院名義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