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7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1項規定指出,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的保管以及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的幕僚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科或其他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的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負責辦理。第2項規定則設置了一名執行秘書,由地方法院的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的主管兼任,受審核小組的命令,指揮專責單位辦理前項所指定的幕僚作業事宜。 根據資料,要充分理解第7條的規定,可能需要對備選國民法官的選舉程序、地方法院的組織以及國民法官科或其他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的科室的職責等方面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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