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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保管、有關審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
  2. 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指揮專責單位辦理前項所定幕僚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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