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 條
- 1.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 2.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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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當被告或其辯護律師在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抄錄、重製或攝影,或要求付與卷證影本時,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應按照本規則辦理。 此外,在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的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要求付與卷證影本時,應特別注意保護少年的健全發展和隱私保障,並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與這項法規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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