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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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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聲請檢閱
少年
刑事案件
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
少年事件處理法
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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