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4條規定了該規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台灣的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的公布日起至第三日即為生效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該規則是在100年1月1日公布的,自公布日起至1月3日即生效。這一規定適用於法規的一般情況,使得法規能夠在立即生效之前給予大眾充分的時間進行熟悉和理解。例如,如果該規則對於某一具體案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則律師和法官需要在規則生效之前快速了解和應用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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