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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之費用徵收標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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