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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33 條

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之費用徵收標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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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3條規定了法院人員應根據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的費用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應提供收據給聲請人作為收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人員應評估所需的工作量和成本,並根據相關費用規範確定費用金額。 依法院刑事訴訟程序適用於行政執行署之刑事事件之實施基準第441條至第447條之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卷宗或證人證物之抄錄、重製、攝影等作業費用,可以參考法院費用收費標準規定的收費金額。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出租車參與犯罪費用收費辦法第 2 條規定,抄錄、重製、攝影等作業費用的收費標準可以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和成本進行評估,並製發收據給聲請人。 以上所引用的參考資料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3條有關,提供了關於費用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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