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由其餘之人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2條的規定,如果律師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則適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的規定。如果其他人聲請者,則適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生效時間待查),第32條明確規定了當律師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適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的相關規定。同時,當其他人聲請者(不包括律師)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則應適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相關規定。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2條,律師和其他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適用的規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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