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由其餘之人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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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由其餘之人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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