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2.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