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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4-1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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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2.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 3.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強制審判全程錄音,當事人可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記載錯誤。

Q · 審判筆錄寫錯了可以要求更正嗎?

可以,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發現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經法院許可,亦得自行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書記官核對適當者可成為筆錄附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最後都會變成一份審判筆錄。但筆錄是書記官邊聽邊寫的產物,會漏、會錯、會把三句話壓成半句。偏偏筆錄的威力極大:第47條規定它是法庭上發生什麼事的唯一證明。你在證人台上講了完整的一段話,筆錄只記了結論,中間的脈絡全砍掉,這段話的意思可能已經走樣。44條之1就是你的校準工具。它強制法庭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你或你的律師覺得筆錄有誤,可以在下次開庭前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案件辯論終結的話,七天內聲請。更厲害的是,經法院許可,你可以自己聽錄音逐字轉譯成文書交給法院,經書記官核對後直接成為筆錄的正式附錄。這條的價值不在錄音本身,在於它讓你有能力對抗「筆錄寫什麼就是什麼」的壟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審判期日全程錄音之義務,並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審判筆錄之權利,建立筆錄正確性的校準機制,平衡訴訟效率與審判紀錄精確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自己拿到法庭錄音檔嗎?

不能直接拿走錄音檔。你的權利是聲請法院播放錄音來核對筆錄,或經法院許可後在法院指定期間內聆聽錄音並轉譯。錄音檔本身由法院保管,不會交給當事人帶走複製。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明確指出你認為筆錄哪一段有問題、應該是什麼內容,法院比較容易准許。泛泛說「我覺得筆錄有錯」但說不出哪裡錯,被駁回的機率很高。

Q2書記官不同意我的更正怎麼辦?

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是你的法定權利,法院應該安排。如果播放後你和書記官對內容有不同理解,你的意見會被附記在筆錄中(依第44條準用第41條)。另外,如果你自行轉譯的文書經書記官核對認為記載適當,它會直接成為筆錄附錄。內行人提示:自行轉譯文書的品質決定一切。逐字稿、標明時間戳記、格式清楚,書記官認可的機率遠高於潦草的摘要。

Q3審判筆錄有錯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聲請法院播放錄音核對更正,期限為次一期日前或辯論終結後七日內,書記官會依錄音內容修正筆錄記載。

Q4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範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並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之權利及自行轉譯權。

Q5什麼是審判筆錄附錄?

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自行轉譯錄音為文書提出,經書記官核對記載適當者直接成為審判筆錄的正式組成部分,準用第48條。

Q6法庭錄音和錄影差在哪?

錄音為強制,每次審判期日皆須進行;錄影為選擇性,僅在必要時才進行,由法院依個案決定,通常用於重大或具爭議案件。

Q7怎麼聲請播放錄音核對筆錄?

以書狀向法院聲請,指明筆錄頁數行數、認為錯誤的內容、應該是的正確版本,越具體越容易獲准。法院定期播放錄音當事人到場核對。

Q8自行轉譯文書怎麼提出?

先以書狀聲請法院許可,取得許可後於法院指定期間內完成逐字轉譯,標明時間戳記、清楚格式,提出於法院由書記官核對。

Q9聲請更正書狀要寫什麼內容?

標明審判期日、筆錄頁數段落、原記載內容、認為應更正的內容、聲請播放錄音的具體時段,附理由說明為何記載錯誤。

Q10沒有律師可以自己聲請嗎?

可以,本條更正權屬當事人法定權利不限於律師代理。但實務上律師更熟悉書狀格式與聲請技巧,重大案件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Q11刑訴44-1 vs 民訴213-1差在哪?

刑訴期限明確(次期日前/辯論終結後7日)且更正機制完整含自行轉譯;民訴錄音規定較簡,更正程序依個案決定,實務操作差異大。

Q12聲請更正 vs 上訴主張差在哪?

更正是改變筆錄記載本身;上訴是接受筆錄但主張判決違法。筆錄一旦定稿上訴法院以此為據,更正後勝訴的機率遠高於上訴爭執記載錯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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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次一期日前 / 辯論終結後7日內否(法定權利)法院定期播放錄音當場核對更正筆錄
自行轉譯為文書法院指定期間內是(須先聲請許可)書記官核對適當者成為筆錄正式附錄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同期日當庭聲明異議意見附記於筆錄(依第44條準用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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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播放錄音核對
次一期日前 / 辯論終結後7日內
自行轉譯為文書
法院指定期間內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
同期日當庭聲明

court_permission_required

聲請播放錄音核對
否(法定權利)
自行轉譯為文書
是(須先聲請許可)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

result

聲請播放錄音核對
法院定期播放錄音當場核對更正筆錄
自行轉譯為文書
書記官核對適當者成為筆錄正式附錄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
異議意見附記於筆錄(依第44條準用第4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40条(公判調書の作成)+ 刑事訴訟法 第48条(公判調書の整理)+ 第49条(公判調書の正確性に関する異議)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56조의2(공판정에서의 속기·녹음 및 영상녹화)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02条(开庭审理过程录音、录像及法庭笔录)
德國§ 273 StPO(Hauptverhandlungsprotokoll)+ § 169 GVG(Tonaufnahmen in Hauptverhand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08(enregistrement sonore des audiences de la cour d'assis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53(courtroom photographing and broadcasting)+ Court Reporter Act 28 U.S.C. § 753(verbatim transcript requir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使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妥適地進行,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杜絕爭議,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於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爰增訂第一項。   三、在本法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後,有關供述證據調查之訴訟程序進行極為緊湊,為有效提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當事人、代理人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予以核對更正。若其徵得法院許可者,亦得在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予以整理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而該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記載適當者,許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以資適用。   四、至於所稱「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係採廣義之解釋,即除法官所為訊問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所行詢問或詰問亦包含在內,併此敘明。

  • 審判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期日名詞
  • 辯論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48條文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使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妥適地進行,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杜絕爭議,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於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爰增訂第一項。   三、在本法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後,有關供述證據調查之訴訟程序進行極為緊湊,為有效提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當事人、代理人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予以核對更正。若其徵得法院許可者,亦得在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予以整理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而該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記載適當者,許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以資適用。   四、至於所稱「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係採廣義之解釋,即除法官所為訊問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所行詢問或詰問亦包含在內,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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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