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 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 3.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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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強制審判全程錄音,當事人可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記載錯誤。
Q · 審判筆錄寫錯了可以要求更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發現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經法院許可,亦得自行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書記官核對適當者可成為筆錄附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最後都會變成一份審判筆錄。但筆錄是書記官邊聽邊寫的產物,會漏、會錯、會把三句話壓成半句。偏偏筆錄的威力極大:第47條規定它是法庭上發生什麼事的唯一證明。你在證人台上講了完整的一段話,筆錄只記了結論,中間的脈絡全砍掉,這段話的意思可能已經走樣。44條之1就是你的校準工具。它強制法庭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你或你的律師覺得筆錄有誤,可以在下次開庭前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案件辯論終結的話,七天內聲請。更厲害的是,經法院許可,你可以自己聽錄音逐字轉譯成文書交給法院,經書記官核對後直接成為筆錄的正式附錄。這條的價值不在錄音本身,在於它讓你有能力對抗「筆錄寫什麼就是什麼」的壟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審判期日全程錄音之義務,並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審判筆錄之權利,建立筆錄正確性的校準機制,平衡訴訟效率與審判紀錄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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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並賦予當事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之權利。
Q2審判筆錄有錯怎麼聲請更正?▾
以書狀指明錯誤段落與認為正確內容,向法院聲請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核對更正。
Q3聲請筆錄更正期限多久?▾
次一期日前;案件已辯論終結者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逾期更正權消失。
Q4法庭錄音檔可以自己帶走嗎?▾
不可直接帶走複製,僅可聲請法院播放或經許可後於法院指定期間內自行轉譯。
Q5自行轉譯錄音文書怎麼做?▾
先聲請法院許可,取得許可後於指定期間內完成逐字轉譯文書提出於法院。
Q6民事訴訟也有錄音更正權嗎?▾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有類似錄音規定,但更正機制與期限不同,刑事更完整。
Q7上訴階段還能更正一審筆錄嗎?▾
原則上更正權限於該審級期限內,上訴後一審筆錄已定稿難以再行更正。
Q8書記官不同意更正怎麼辦?▾
聲請播放錄音是法定權利法院應安排;雙方意見不同時,當事人意見得附記於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deadline | court_permission_required | result |
|---|---|---|---|
| 聲請播放錄音核對 | 次一期日前 / 辯論終結後7日內 | 否(法定權利) | 法院定期播放錄音當場核對更正筆錄 |
| 自行轉譯為文書 | 法院指定期間內 | 是(須先聲請許可) | 書記官核對適當者成為筆錄正式附錄 |
|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 | 同期日當庭聲明 | 否 | 異議意見附記於筆錄(依第44條準用第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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