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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1. 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2.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 3.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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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強制審判全程錄音,當事人可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記載錯誤。

Q · 審判筆錄寫錯了可以要求更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發現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經法院許可,亦得自行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書記官核對適當者可成為筆錄附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最後都會變成一份審判筆錄。但筆錄是書記官邊聽邊寫的產物,會漏、會錯、會把三句話壓成半句。偏偏筆錄的威力極大:第47條規定它是法庭上發生什麼事的唯一證明。你在證人台上講了完整的一段話,筆錄只記了結論,中間的脈絡全砍掉,這段話的意思可能已經走樣。44條之1就是你的校準工具。它強制法庭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你或你的律師覺得筆錄有誤,可以在下次開庭前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案件辯論終結的話,七天內聲請。更厲害的是,經法院許可,你可以自己聽錄音逐字轉譯成文書交給法院,經書記官核對後直接成為筆錄的正式附錄。這條的價值不在錄音本身,在於它讓你有能力對抗「筆錄寫什麼就是什麼」的壟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審判期日全程錄音之義務,並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審判筆錄之權利,建立筆錄正確性的校準機制,平衡訴訟效率與審判紀錄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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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並賦予當事人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之權利。

Q2審判筆錄有錯怎麼聲請更正?

以書狀指明錯誤段落與認為正確內容,向法院聲請定期播放錄音或錄影核對更正。

Q3聲請筆錄更正期限多久?

次一期日前;案件已辯論終結者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逾期更正權消失。

Q4法庭錄音檔可以自己帶走嗎?

不可直接帶走複製,僅可聲請法院播放或經許可後於法院指定期間內自行轉譯。

Q5自行轉譯錄音文書怎麼做?

先聲請法院許可,取得許可後於指定期間內完成逐字轉譯文書提出於法院。

Q6民事訴訟也有錄音更正權嗎?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有類似錄音規定,但更正機制與期限不同,刑事更完整。

Q7上訴階段還能更正一審筆錄嗎?

原則上更正權限於該審級期限內,上訴後一審筆錄已定稿難以再行更正。

Q8書記官不同意更正怎麼辦?

聲請播放錄音是法定權利法院應安排;雙方意見不同時,當事人意見得附記於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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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播放錄音核對次一期日前 / 辯論終結後7日內否(法定權利)法院定期播放錄音當場核對更正筆錄
自行轉譯為文書法院指定期間內是(須先聲請許可)書記官核對適當者成為筆錄正式附錄
當場聲明異議附記同期日當庭聲明異議意見附記於筆錄(依第44條準用第4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40条(公判調書の作成)+ 刑事訴訟法 第48条(公判調書の整理)+ 第49条(公判調書の正確性に関する異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56조의2(공판정에서의 속기·녹음 및 영상녹화)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02条(开庭审理过程录音、录像及法庭笔录)
🇩🇪 德國§ 273 StPO(Hauptverhandlungsprotokoll)+ § 169 GVG(Tonaufnahmen in Hauptverhand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08(enregistrement sonore des audiences de la cour d'assis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53(courtroom photographing and broadcasting)+ Court Reporter Act 28 U.S.C. § 753(verbatim transcrip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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