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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資一字第 227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修訂「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

檢送修訂「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配合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後翌日即可自費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核對更正等相關規定之時程,援修正「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二 法庭電子筆錄調閱係統為配合前揭要點之修正,訂於九月中旬將民、刑法庭筆錄系統 V92.08 版本更新為開庭後五日自動上傳電子筆錄。三 本案聯絡人:本院資訊管理處陳程式設計師淑華,電話: (○二) 二三六一八五七七分機三○五。

附件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一 為辦理以網際網路提供一、二審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提供調閱之法院為各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與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 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四 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為限。

五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六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單,並檢附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俟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憑證密碼後,親至各法院閱卷室經查驗身份無誤後領取調閱憑證。

七 調閱憑證遺失或被竊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不堪用,調閱人須依附表格式填具聲請單,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廢止原調閱憑證,如需續用應依第六點程序重新聲請之。

八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調閱憑證並輸入憑證密碼,經確認符合第四點身份後,始得調閱之。

九 調閱人應向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廠商繳交服務費,費率由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另定之。

一○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須留存調閱紀錄,以備稽核。

一一 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附 表:┌──────────────────────────────┐│「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 │三 │ ││ 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 筆錄除承審法官認定不提│「逾十日││ 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 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修正為││ 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 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逾期」││ 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 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十│,縮短電││ 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日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子筆錄上││ 。 │ 傳。 │傳時間,││ │ │俾利調閱││ │ │人調閱筆││ │ │錄。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資一字第 227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檢送修訂「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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