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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刑一字第 22635 號
要旨
刑事訴訟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參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及第 44 條之 1 規定,法院應本於職權為否准之決定
主旨
有關刑事訴訟當事人得否請求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二)院田文廉字第○三三六九號函。
二、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為促進法庭紀錄之效率,規定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審判筆錄得僅記載要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暨修正理由參照)。當事人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法庭錄音自行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暨修正理由參照)。從而,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時,法院應本於職權為是否許可之決定。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