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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66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刑事訴訟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宜由法院斟酌具體事證,妥適儘速裁定,如不許可,應敘明理由

主旨

為落實司法為民理念,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為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而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法院宜斟酌具體事證,儘速妥適裁定,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以避免招致民怨,請查照。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66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刑事訴訟當事人為轉譯審判期日之訊問及陳述,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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