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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院台廳民一字第 029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法院辦理民、刑事、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法庭錄音光碟費用之徵收疑義

主旨

有關法院辦理民、刑事、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法庭錄音光碟費用之徵收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信文速字第○九二○一○○九七八號函。

二 (一)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均未規定以數位相機攝影之訴訟文書,得改以燒錄光碟方式交付,於修正相關規定前,仍請以相片方式交付,每張收費新台幣十元。

(二)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六條及「法院辦理刑事、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第五條均規定「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故燒錄光碟逾一張時,應按「張」收費,且不得將不同案件之法庭錄音燒錄在同一張光碟,以免混淆錄音內容,影響書記官核對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參照) 。

(三)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所定費用並未包含郵資,聲請人聲請郵寄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其他訴訟文書或法庭錄音光碟者,應另附回郵郵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3)院台廳民一字第 029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有關法院辦理民、刑事、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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