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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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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除了被告根據本法在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將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33號解釋,本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然而,在審判中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有權限制被告檢閱的範圍。此外,根據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的規定在聲請再審的情形下適用。這一修正是為了保障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在聲請再審程序中能夠獲得卷證資訊,並且以類似的方式適用第33條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法律資料和解釋所得的該法規的應用和意義。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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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1 條規定:「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