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3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除了被告根據本法在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將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33號解釋,本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然而,在審判中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有權限制被告檢閱的範圍。此外,根據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的規定在聲請再審的情形下適用。這一修正是為了保障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在聲請再審程序中能夠獲得卷證資訊,並且以類似的方式適用第33條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法律資料和解釋所得的該法規的應用和意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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