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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30 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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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0條規定,被告可以聲請檢閱卷證或獲得卷證的影本。除非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否則被告的閱卷權可以適用本規則中與律師聲請閱卷相關的規定。 這意味著被告可以依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9條至前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檢閱案卷中的相關文件或獲得案卷文件的影本。這些規定通常適用於律師聲請閱卷的情況,但根據第30條,被告也可以依據這些規定行使他們的閱卷權。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充分行使他們的防禦權。被告可以獲得有關案件的重要信息,以便充分瞭解控訴的內容,為他們的辯護策略做好準備。 範例:例如,假設一名被告在一個毒品案件中聲請檢閱案卷,以瞭解控方的證據和證詞。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第30條,法院應該考慮這個請求並決定是否允許被告檢閱卷證或獲得相關文件的影本。如果法院認為這不會妨礙調查或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那麼被告有權查閱這些文件以保護他們的防禦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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