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3 條
- 1.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
- 2.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被告到院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證。
- 3.法院許可付與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
- 4.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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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3條,此條共有4項,以下逐一進行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法院允許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時,法院應詳細指定檢閱範圍,並由書記官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被告可以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並在法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閱卷證外,法院還應通知被告有關閱卷室的事宜。 2. 第二項規定,當被告到法院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到書記官的通知時,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應向書記官領取卷證。也就是說,當被告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時,閱卷室的工作人員將提供卷證給被告。 3. 第三項規定,當法院允許付與電子卷證時,書記官應將電子卷證傳送到閱卷室,然後由閱卷室的工作人員交付給被告。也就是說,電子卷證或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等卷證的傳遞和交付都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 4. 最後一項規定,對於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以防止偽造。這是為了保護卷證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可以進一步確保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獲得充分的防禦權利和訴訟權,並保證卷證的安全和真實性。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能會根據不同情況和法院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導文件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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