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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2 條

  1. 1.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並副知檢察官。
  2. 2.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 3.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4. 4.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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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2 條規定如下: 1. 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並副知檢察官。 2.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 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4.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根據這條法規,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可以聲請檢閱卷證或取得卷證影本。然而,在聲請審核之前,書記官應立即報請法官及副知檢察官進行審核。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的,將不予許可。但如果可以補正的話,應給予一定的期間命其補正。此外,根據法院的審核結果,如果法院認為聲請卷證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者屬於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則可以對其進行限制。對於非有效行使防禦權的檢閱卷證聲請,同樣也可以限制。法院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聲請的裁定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給被告。 根據最新的台灣「刑事訴訟法」修正節錄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根據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被告有權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但法院可以限制檢閱範圍及方式。此範例可以解釋為該法條所規定的限制權的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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