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4 條
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並接受法院人員引導至檢閱卷證處所,在法院安全規範及法院人員操作卷證下閱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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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閱卷規則第24條,被告在接到法院許可檢閱卷證的通知後,除當庭檢閱外,還應於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法院的閱卷室。在進入閱卷室之前,被告應該出示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人員核對,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然後,被告將根據法院的安全規範和法院人員的指導,前往指定的檢閱卷證處所,並在法院人員的監督下進行閱覽。這意味著被告必須在法院的監督下閱讀卷證,並且必須遵守相關的法院安全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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