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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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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對,並接受法院人員引導至檢閱卷證處所,在法院安全規範及法院人員操作卷證下閱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閱卷規則第24條,被告在接到法院許可檢閱卷證的通知後,除當庭檢閱外,還應於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法院的閱卷室。在進入閱卷室之前,被告應該出示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人員核對,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然後,被告將根據法院的安全規範和法院人員的指導,前往指定的檢閱卷證處所,並在法院人員的監督下進行閱覽。這意味著被告必須在法院的監督下閱讀卷證,並且必須遵守相關的法院安全規範。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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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4 條規定:「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