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5 條規定了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該卷證應由法院人員持有操作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 這表示法院應該提供被告一個具有完善監視錄影設備的卷證閱覽處所,使被告能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來閱覽卷證。這些卷證應由法院的工作人員持有並操作,並可以指派法警在場保護安全。這保障了被告的閱卷權,同時也保護了卷證的安全性。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有適當的機會閱覽卷證,同時保護卷證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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