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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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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
被告
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
前項卷證應由法院人員
持有
操作下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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