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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6 條

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 二、不得要求接觸卷證。但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要求將卷證攜出檢閱卷證處所。 四、不得要求將裝訂之卷證拆散,亦不得要求拆閱彌封之資料。 五、不得攜帶刀片、飲料等有破壞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虞慮之物品。 六、不得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之工具或設備。 七、不得逾越法院許可範圍檢閱卷證。 八、不得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九、不得要求對卷證為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十、不得要求其他人在檢閱卷證處所陪同。但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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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6 條規定了被告檢閱卷證時應遵守的事項。根據此條款: 一、被告不得規避法院的安全規範,也不得阻礙法院人員的監看及錄影。 二、被告不得要求接觸卷證,除非經法院許可。 三、被告不得要求將卷證攜出檢閱卷證處所。 四、被告不得要求拆散裝訂的卷證,也不得拆閱彌封的資料。 五、被告不得攜帶可能破壞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的物品,例如刀片或飲料。 六、被告不得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的工具或設備。 七、被告不得超越法院許可的範圍檢閱卷證。 八、被告不得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九、被告不得要求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十、被告不得要求其他人在檢閱卷證處所陪同,除非經法院許可。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告在檢閱卷證時遵守法院的安全規範,並保護卷證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被告的檢閱權益應受到尊重,但必須在合理限制下進行,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6 條 - 【中華金法字第 1080521677 號函】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內部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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