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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院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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