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院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7 條規定法院允許被收容在矯正機構的被告檢閱卷證時,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給法警將被告帶到法院進行檢閱,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7 條、法務部刑事訴訟閱卷要點第 3 條 範例:當一名被告因涉嫌犯罪被收容在矯正機構時,他的辯護律師可能會依法聲請檢閱檔案資料和證據。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7 條的規定,如果法院同意檢閱,書記官將發出提還押票並交給法警帶領被告到法院進行檢閱。而法警在整個過程中應全程監護被告,確保他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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