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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8 條

  1. 1.閱卷室承辦人員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應遵照法院指定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卷證範圍,影印後付與被告。
  2. 2.閱卷室承辦人員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時,應請被告於聲請狀收訖欄簽名或蓋章,並確實登載被告領取時日。聲請狀應交還書記官附卷備查。
  3. 3.被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員得請其提出本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對。但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書記官得將卷證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矯正機關及聲請人各一聯),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及收款,或郵寄送達
  4. 4.前項但書之送達及收款相關事宜,應由法院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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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8 條規定了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根據法院指定的卷證範圍,對被告的請求進行影印並提供卷證影本。第2項要求閱卷室承辦人員在提供卷證影本時,要求被告在聲請狀收訖欄簽名或蓋章,並確實登載被告領取的日期。被告領取卷證影本時,根據第3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在必要時提供其他身分識別文件供核對。對於被收容於矯正機關的被告,書記官可以將卷證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一併交給法警轉交矯正機關,或透過郵寄方式送達。第4項規定了相關事宜應由法院和矯正機關協調處理。 根據台灣司法院網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該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益,使其能夠有效行使防禦權。透過提供卷證影本,被告可以瞭解案件的相關資訊並準備辯護。此外,規則第3項中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是為了核對被告的身份,以確保卷證影本的提供僅限於合法被告。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網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rapport/Report_detail.aspx?msgid=7232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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