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9 條
- 1.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 2.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員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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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9條的規定,被告在進行訴訟中可以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此外,代理人在代理被告進行閱卷時,應提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證明其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的文件。如果有必要,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的文件進行核對。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480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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