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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9 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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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9 條,被告若欲檢閱卷證或取得卷證影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這表示被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夠獲得要求的卷證或卷證影本。 這可以通過以下參考資料加以證實: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中規定,被告可以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明確要求被告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範例:若被告想要檢閱某些卷證或取得卷證影本,他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說明所需的具體卷證或卷證影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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