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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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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9 條,被告若欲檢閱卷證或取得卷證影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這表示被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夠獲得要求的卷證或卷證影本。 這可以通過以下參考資料加以證實: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中規定,被告可以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明確要求被告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範例:若被告想要檢閱某些卷證或取得卷證影本,他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說明所需的具體卷證或卷證影本。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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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9 條規定:「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