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律師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閱卷者外,其他依法聲請閱卷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8條,除律師依法於審判中聲請閱卷外,其他依法聲請閱卷的情形,適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的規定。 根據這個條文,除了律師之外,其他人如果有合法的理由需要閱卷,可以參考本規則裡關於律師聲請閱卷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公眾也能依法獲得閱讀案卷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並得到適當的文件或訊息。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司法院法規函釋第721號解釋參照 - 最高法院刑事庭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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