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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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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律師閱畢後或當日下班前,速將卷證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
  2. 2.律師未到院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7條的規定,當律師完成閱卷後或當天下班前,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迅速將卷證和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接收卷證後,應在閱卷室的收受卷證登記簿上簽收。 此外,如果律師沒有到法院閱卷,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在閱卷登記簿和閱卷聲請書上註記原因,並適用前述規定。 依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7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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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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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7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律師閱畢後或當日下班前,速將卷證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