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6條的規定,律師如果在閱卷時間內無法完成閱讀,可以向閱卷室承辦人員進行聲明,承辦人員會安排續閱的時間。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閱讀卷宗的內容,以便進行適當的辯護。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但可以看出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律師的閱卷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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