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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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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6條的規定,律師如果在閱卷時間內無法完成閱讀,可以向閱卷室承辦人員進行聲明,承辦人員會安排續閱的時間。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律師有足夠的時間去閱讀卷宗的內容,以便進行適當的辯護。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但可以看出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律師的閱卷權益。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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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6 條規定:「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