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2. 前項關於助理之規定,於依律師法規定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學習律師在學習範圍內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