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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
  2. 法院於前項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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