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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4 條

  1. 1.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
  2. 2.法院於前項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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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律師在閱卷時有以下權利: 1. 可以自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也可以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2. 律師在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的錄音、錄影時,法院有權加設浮水印。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39&FLNO=14 2. 刑事訴訟法第 14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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