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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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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
  2. 2.法院於前項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律師在閱卷時有以下權利: 1. 可以自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也可以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2. 律師在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的錄音、錄影時,法院有權加設浮水印。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39&FLNO=14 2. 刑事訴訟法第 14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4

  • 電子卷證名詞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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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規定:「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