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 五、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