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13 條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 五、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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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3條規定了律師閱卷應該注意的事項和限制。具體內容如下: 1. 律師閱卷必須在指定的閱卷室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地點進行,不得攜出卷證。 2. 在抄錄卷證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3. 律師在閱讀卷證時,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4. 裝訂的卷證不得拆散。 5. 彌封的卷證不得拆閱。 6. 閱覽卷內的文件和證物後,仍應按照原狀存放。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來舉例。根據這項法規,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除非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否則法院可以限制提供。這就意味著律師在閱讀這些卷證時,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並且不得攜出卷證。這些限制旨在保護卷證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防止任意更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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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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