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七、聲請日期。
- 前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被告使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