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被告聲請檢閱卷證的程序和內容。根據此條規,被告在聲請檢閱卷證時,應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內容必須包括以下事項:被告的個人身份資料、案號及股別、聲請檢閱卷證的範圍、釋明非檢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的理由及相關資料、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理由及相關資料、聲請日期。此外,法院應統一印製聲請狀,並在訴訟輔導科和矯正機關提供給被告免費使用。 根據最新的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於2003年12月19日公布,有效期間為109年5月15日。範例可參考法務部全國法規查詢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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