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0 條
- 1.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七、聲請日期。
- 2.前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被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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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被告聲請檢閱卷證的程序和內容。根據此條規,被告在聲請檢閱卷證時,應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內容必須包括以下事項:被告的個人身份資料、案號及股別、聲請檢閱卷證的範圍、釋明非檢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的理由及相關資料、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理由及相關資料、聲請日期。此外,法院應統一印製聲請狀,並在訴訟輔導科和矯正機關提供給被告免費使用。 根據最新的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於2003年12月19日公布,有效期間為109年5月15日。範例可參考法務部全國法規查詢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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