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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七、聲請日期。
  2. 前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被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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