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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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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七、聲請日期。
  2. 2.前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被告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被告聲請檢閱卷證的程序和內容。根據此條規,被告在聲請檢閱卷證時,應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內容必須包括以下事項:被告的個人身份資料、案號及股別、聲請檢閱卷證的範圍、釋明非檢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的理由及相關資料、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未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理由及相關資料、聲請日期。此外,法院應統一印製聲請狀,並在訴訟輔導科和矯正機關提供給被告免費使用。 根據最新的資料,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於2003年12月19日公布,有效期間為109年5月15日。範例可參考法務部全國法規查詢資料庫。

  • 被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股別名詞
  • 名詞
  • 防禦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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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規定:「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