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的第11條,該大學設有學生(員)總隊,負責處理學生(員)的軍訓和生活輔導事務。總隊包括總隊長、副總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訓導員和區隊長。總隊長為警正或警監,而副總隊長、大隊長和訓導員則為警正或警監。副大隊長、中隊長和區隊長則為警佐。這些職位的人員數量有相應的範圍要求,例如中隊長和訓導員為8至14人,區隊長為26至42人。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實際的人員數量可能會有所變動。 參考資料: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經過內政部核定的法令,可在內政部法制局網站查詢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官,薦任或委任,大隊長委任或薦任,大隊附、隊長、訓育指導員、區隊長、助教、醫官均委任,其員額視班數及員生之多寡,呈由內政部核定之。 中央警官學校得置總隊長一人,以大隊長兼任。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部置主任一人,研究教授七人至九人,均由本校教授副教授及荐任教官兼任,並置研究員七人至九人,研究生十人至十五人,分組擔任研究工作。
中央警官學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本校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本大學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將「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併入第七條「辦事員」員額中,以精簡官職稱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官,薦任或委任,大隊長委任或薦任,大隊附、隊長、訓育指導員、區隊長、助教、醫官均委任,其員額視班數及員生之多寡,呈由內政部核定之。 中央警官學校得置總隊長一人,以大隊長兼任。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部置主任一人,研究教授七人至九人,均由本校教授副教授及荐任教官兼任,並置研究員七人至九人,研究生十人至十五人,分組擔任研究工作。
中央警官學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本校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將「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併入第七條「辦事員」員額中,以精簡官職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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