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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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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可設立各種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調充工作人員,適用員額配置準則的規定。根據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依照組織法規所定的內部單位組設名稱來選置主管職稱。因此,中央警察大學在設立各種委員會時,應根據該條例所訂的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在員額範圍內調充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1.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2.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立法沿革 5

(0271111 制定)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室,由教務處處長、訓練處處長、教官、講師兼充研究員。   實驗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員,由教官,助教分別兼充。

(0350228 全文修正)

正科修業期間三年,必要時得呈准內政部縮短之,其入學資格如左:   一、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二、與高級中學同等之師範或職業學校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三、各省市警察局警長,服務二年以上,而具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0610321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0721129 全文修正)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41212 全文修正)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三、將「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等字刪除,俾具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111 制定)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室,由教務處處長、訓練處處長、教官、講師兼充研究員。   實驗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員,由教官,助教分別兼充。

(0350228 全文修正)

正科修業期間三年,必要時得呈准內政部縮短之,其入學資格如左:   一、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二、與高級中學同等之師範或職業學校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三、各省市警察局警長,服務二年以上,而具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0610321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0721129 全文修正)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8412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三、將「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等字刪除,俾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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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