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可設立各種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調充工作人員,適用員額配置準則的規定。根據員額配置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依照組織法規所定的內部單位組設名稱來選置主管職稱。因此,中央警察大學在設立各種委員會時,應根據該條例所訂的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在員額範圍內調充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1.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2.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室,由教務處處長、訓練處處長、教官、講師兼充研究員。 實驗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員,由教官,助教分別兼充。
正科修業期間三年,必要時得呈准內政部縮短之,其入學資格如左: 一、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二、與高級中學同等之師範或職業學校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三、各省市警察局警長,服務二年以上,而具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三、將「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等字刪除,俾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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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得設研究室,由教務處處長、訓練處處長、教官、講師兼充研究員。 實驗室各置主任及助理員,由教官,助教分別兼充。
正科修業期間三年,必要時得呈准內政部縮短之,其入學資格如左: 一、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二、與高級中學同等之師範或職業學校畢業,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三、各省市警察局警長,服務二年以上,而具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中央警官學校辦事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三、將「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等字刪除,俾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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