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 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2.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