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中央警察大學設有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和推廣教育訓練中心等各個部門。這些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工作,如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精神教育、心理輔導、總務管理、會議、法規、研究、文書、印信、檔案、科學實驗、警察各種科學研究、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圖書館、蒐集資料和提供資訊服務、資訊行政、教學、研究、在職訓練、進修、深造教育、培訓民間警力等。其中,科學實驗室和電子計算機中心的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其他部門則由專任人員擔任。 參考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 中央警察大學官方網站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簡任,綜理全校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簡任,綜理全校事務,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副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輔助教育長處理校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左列各處、室: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三、編譯處:掌理有關書刊、教材之編譯、審查及出版事項。 四、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前項各處、室得分組辦事。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畢業生輔導室:掌理有關畢業生輔導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除畢業生輔導室外,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配合大學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及本校改為大學後之發展,將各單位名稱、職掌修正如下: (一)將「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 (二)將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等單位職掌,參照大學法之相關規定,並按警察大學之特殊性,予以修正。 (三)將「畢業生輔導室」修正為「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四)「電子計算機中心」原係任務編組,為因應資訊時代之來臨,各項校務行政均需逐步電腦化,現有任務編組已不符需要,爰將其納為正式編制,於第一項第八款增列之。惟其成員仍由教師、助教、教官兼任,不增加編制員額。 (五)增設「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列於第一項第九款,辦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得接受委託,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簡任,綜理全校事務。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簡任,綜理全校事務,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副教育長一人簡任,承校長之命輔助教育長處理校務。
中央警官學校設左列各處、室: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三、編譯處:掌理有關書刊、教材之編譯、審查及出版事項。 四、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前項各處、室得分組辦事。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畢業生輔導室:掌理有關畢業生輔導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除畢業生輔導室外,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配合大學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及本校改為大學後之發展,將各單位名稱、職掌修正如下: (一)將「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 (二)將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等單位職掌,參照大學法之相關規定,並按警察大學之特殊性,予以修正。 (三)將「畢業生輔導室」修正為「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四)「電子計算機中心」原係任務編組,為因應資訊時代之來臨,各項校務行政均需逐步電腦化,現有任務編組已不符需要,爰將其納為正式編制,於第一項第八款增列之。惟其成員仍由教師、助教、教官兼任,不增加編制員額。 (五)增設「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列於第一項第九款,辦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得接受委託,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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