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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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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於系、所之上設學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中央警察大學可以分設學系,並且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獨設立研究所。此外,如果實際需要的話,還可以在學系和研究所的上方再設立學院。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相關文件,中央警察大學目前設有學院、學系及研究所,包括公共安全學院、警察學系、刑事司法研究所等。學院與學系之間的關係是學系隸屬於學院,研究所則是獨立設置的單位。這種組織架構旨在滿足中央警察大學不同專業領域的教育與研究需求。

立法沿革 6

(0271111 制定)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簡派,就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共同組織校務委員會,承校長之命,負設計指導監督校務之責。

(0350228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務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署各派一人為委員外,餘由校長遴聘之,就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組織校務委員會,負設計指導監督校務之責。

(0610321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650312 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721129 全文修正)

本校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學系、班及研究所。

(0841212 全文修正)

本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於系、所之上設學院。

立法理由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因應警察大學之架構,增設「學院」,並將原有之「班」取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111 制定)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簡派,就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共同組織校務委員會,承校長之命,負設計指導監督校務之責。

(0350228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務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內政部、司法行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署各派一人為委員外,餘由校長遴聘之,就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組織校務委員會,負設計指導監督校務之責。

(0610321 全文修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650312 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721129 全文修正)

本校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學系、班及研究所。

(0841212 全文修正)

一、「本校」修正為「本大學」。   二、因應警察大學之架構,增設「學院」,並將原有之「班」取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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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於系、所之上設學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